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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学科青年学术骨干百人支持计划专项经费使用与管理细则(草案)
2015-06-09 17:52     (点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黑龙江大学学科青年学术骨干百人支持计划的运行管理,促进我校学科青年学术骨干的全面发展,保证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根据《黑龙江大学学科建设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黑大校发([2012]86)和《关于简化学科建设等经费审批程序的决定》黑大校发([2014]18)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大学学科经费资助专著论文实施细则》、《黑龙江大学学科经费购置图书资料实施细则》和《黑龙江大学学科经费购置实验材料及低值易耗品实施细则》黑大校发([2012]87)文件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经费使用原则

 

第二条 黑龙江大学学科青年学术骨干百人支持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百人支持计划专项经费”)来源由黑龙江大学投入,文科每人5万元,理工科每人10万元。支持周期为201511日至20171231日。

 

第三条  以“百人支持计划”为科目建立专门账户,实行项目制管理。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本细则及学校财务制度执行。

 

第四条  百人支持计划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于其他经费开支和与百人支持计划建设目标不符的开支。

 

第五条  百人支持计划专项经费使用安排要有利于集中资源,突出重点。  

 

 

第三章  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六条  百人支持计划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1.学术成果。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学科论文;被SCISSCIA&HCIEICSCDCSSCIISSHPISTP等收录的高质量学术论文所需的出版费、版面费,学术专著的出版费。此项费用控制在总经费的40%以内。

 

2.科研课题研究。用于省级以上课题及成果奖的申报、咨询、评审费、成果鉴定费、专利申请费等。此项费用控制在总经费的25%以内。

 

3.学术交流。参加省级以上学术会议等学术交流活动的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控制在总经费的20%以内。

 

4.文献资料和低值易耗品。学术图书资料费,所需研究资料的检索、影印等;低值易耗品和实验材料费。此项经费控制在总经费的10%以内。

 

5.办公用品。此项经费控制在总经费的5%以内。

 

6.不在使用范围的项目。购置电脑、打印机、非学术性出国考察、个人补贴、专家劳务费、接待费、通讯费、快递费等支出不在此经费的使用范围内。

 

 

第四章  经费的使用流程

 

第七条  百人支持计划专项经费由重点建设与发展工作处统一审批。经费使用应符合学校各项财经纪律,经费使用人应严格按照范围、用途、程序进行支出,确保经费使用安全。

 

第八条  事前审批。百人支持计划专项经费采取事前审批制度。根据经费使用科目填写相应申请表,由本人申请,导师说明经费使用理由,所在学院负责人签字,报送至重点建设与发展工作处。科研成果报销需同时填写《科研成果鉴定表》。

 

第九条  事中监督。学校相关主管部门应对百人支持计划专项经费使用的整个过程进行跟踪问效,确保经费使用过程合理合法。

 

第十条  事后报销。在严格执行事前审批的经费范围、额度、用途的前提下,依据相关材料和报销凭证到重点建设与发展工作处进行审批后,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核销费用。

 

 

第五章  经费的管理

 

第十一条  管理体制。百人支持计划专项经费实行学校、学院、导师三级管理体制。学校统一领导,具体负责分配、管理;学院负责审批和监督百人支持计划专项经费使用全过程;导师负责对经费使用的必要性做出客观评价。经学校、学院、导师三方同意后,经费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审计制度。学校对百人支持计划专项经费的使用进行全程审计和监督,定期检查经费的使用状况,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应对经费使用进行全面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监督制度。学校将不定期对百人支持计划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过程进行检查和监督,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和套取经费等情况,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做出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重点建设与发展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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