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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学科青年学术骨干百人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2015-08-24 15:46     (点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学校学科队伍建设发展战略,为进一步加大杰出后备人才培养力度,建设一支政治素质优、业务水平高、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足的优秀青年骨干教师队伍,培养和造就一批能够成为学科发展的学术骨干力量,增强学科发展的原始创新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划目标:根据学科建设发展需要,以三年为一个周期,采取滚动式的培养方式,在全校范围内以竞争择优方式选拔一批学科优秀青年骨干教师,进行重点支持与培养,力争培养出一批能够具有国际学术视野的高层次拔尖人才,使其尽快进入省级及以上各类人才支持计划,成为本学科未来的学术领军人才或学科带头人和方向带头人。

第三条  计划实施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开公平、择优选拔、动态管理;以项目为牵引,突出重点领域,加强重点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建设;加强重点实验室、重点研究基地、重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平台建设;以人为本,把支持人和培养人有机结合起来;注重合理分布并且与“2011计划”、省建“211工程”项目、特色高水平大学项目等实现有机衔接。

第四条  学科青年学术骨干支持人选采取个人申报、单位选拔推荐、专家评审、择优支持、合同管理、目标考核、优胜劣汰的方式实行。选拔与培养工作要严格把握德才兼备的标准,要引入竞争机制与激励机制,要遵循精选、厚待、重用的原则。

第五条  支持计划以项目形式体现,项目设计要紧密结合所在学科及其研究方向。优先支持与国家、省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的项目设计。

第六条  支持计划采取分批次进行,优先支持在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等优势特色学科的青年骨干教师;优先支持在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工程研究中心、各级各类创新团队等重要平台中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青年学术骨干。已获得或在支持期间获得省级(含省级)以上相关人才支持计划者,不再重复或停止支持资助。

第七条  青年学术骨干教师重点培养人选实行限额申报。每年度学校根据学科队伍建设情况核定计划支持人数。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学校和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思想情操,为人师表,立德树人。

(二)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及发展潜力;具有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和积极向上的工作作风;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和一定的组织、协调和领导能力。

(三)教学经验丰富,独立讲授过两门及以上主干课程,教学工作量饱满,承担规定的本科教学任务,教学效果优良,年度考核合格。

(四)具有博士学位或正在攻读博士学位,具有较好的外语基础。

(五)不担任学校或学院的实质性领导职务。

(六)身心健康,年龄不超过40周岁,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35周岁以下青年教师。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  学院根据学校核定的申报名额、选拔条件,组织学科梯队成员进行申报:

(一)申请者提交《黑龙江大学青年学术骨干百人支持计划项目申请书》。

(二)学院学术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和发展潜力进行评估,提出评审意见。

(三)学院经初审后提出推荐意见,报学校主管部门。

(四)学校主管部门汇总、形式审查后,组织专家评审,报学校审定。

第十条  审定名单公示7日,如无异议,学校正式公布入选名单,并签订目标任务书和工作计划。

第四章  支持政策与任务

第十一条  学校为本计划入选者在第一个三年资助期限内提供以下支持条件:

(一)提供科研启动金:自然科学领域资助不超过10万元,人文社科领域资助不超过5万元。所需经费纳入学校学科经费预算,并按学科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二)定期组织参加外语培训;定期组织参加教学科研技能培训;定期组织赴国内外进行教学科研考察和学术交流。

(三)优先选派到国内外高水平大学和科研机构访学。

(四)根据学科归属,纳入相关学科高层次创新团队支持计划。

(五)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进入省和国家各类高层次人才支持计划。

(六)按照审定计划圆满完成工作任务的入选者,学校将给予相应奖励。每个支持期完成审定计划的给予1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本计划入选者支持周期内要按照聘期合同规定完成相应的教学科研任务指标,并努力在以下方面实现突破(其中理工类人选必备(二)、(三)、(五)、(六)项,人文社科类人选必备(二)、(三)、(四)、(五)项):

(一)入选省部级以上高层次人才支持计划;

(二)新增省部级以上课题1项(含教研课题);

(三)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高水平论文(SCIEICSSCI2篇以上;

(四)独立出版学术专著或主编全国规划教材1部以上;

(五)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或科研奖励(前5名);

(六)获得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

第五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三条 培养人选的培养和管理以所在单位为主,所在单位及其所在学科与培养人选共同商定培养计划。同时,所在单位要为培养对象聘请相应领域的专家作为学术导师,指导和帮助其快速成长。

第十四条  学校通过与所在单位及其支持对象共同签订合同和任务书,明确各方的责、权、利关系。形成学校、学院、学科及导师齐抓共管,全力做好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工作。

第十五条  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与考核。学校、学院及学科根据与支持对象签订的合同和工作任务书,进行适时的跟踪管理、服务与考核。

第十六条终期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期满考核优秀且符合培养人选选拔条件者,可直接列入下一期培养人选继续进行滚动资助培养。考核期取得特殊标志性教学科研成果的,由专家组确定其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  每年12月底支持对象向学校提交科研教学任务完成情况书面报告。对于书面报告未能通过形式审查的支持对象,须向学校有关部门汇报相关工作情况,并由学校给予评价。

第十八条  考核和评估结果报学校有关部门备案,作为学校课题申报、导师遴选、高层次人才支持等学科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对于在计划期间未履行、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的支持对象,学校给予警告,中止支持、返回经费、解除合同,并取消下一轮支持资格。

第二十条  青年学术骨干在计划支持期间不得担任学校职能部门和学院实质性领导职务或调离现岗位。由于特殊原因担任领导职务或调离现岗位的计划支持者,将不再享受支持计划的各项政策。

第二十一条  青年学术骨干在计划支持期内要保证足够的精力和时间,专注于自身的教学科研事业,不得承担与学校无关的教学科研任务,一经发现取消支持资格,并返还学校相关资助经费。

第二十二条  获资助者如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经调查核实后,学校将撤销资助项目,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青年学术骨干在支持期内及支持期届满后10年内不得调离学校,否则,退回学校提供的各项支持费用。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重点建设与发展工作处负责组织实施,人事、教学和科研等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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