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大校发〔2014〕1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黑龙江大学学科建设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大校发〔2012〕8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了方便基层单位和广大教师、科研人员,经重点建设与发展工作处、财务处充分调研,并经黑龙江大学2014年第一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在学科建设经费、国内外访学经费、办学研究项目经费等的使用和审批程序上作如下规定。
一、简化审批项目类别
在经费使用和预算范围之内,教师参加国内学术会议、邀请专家学者来校讲学、学科成员购置低值易耗品、购买学术书籍、订购学术期刊、出版学术专著、发表论文注册费等经费使用时,可不用事前到学校审批,由学院负责按原规定进行事前审批。
二、简化审批资金额度
在经费使用和预算范围之内,使用学科经费单笔支出在3万元以下事项亦可不用事前到学校审批,由学院负责按原规定进行事前审批。
三、需要事前审批事项
在经费使用和预算范围之内,教师赴国外(境外)参加学术会议、社会科学学科邀请专家来校讲学、社会科学学科举办(联办)学术会议、购置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照相机、移动存储器等设备,以及单笔经费支出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事项,其经费使用仍需事前报重点建设与发展工作处,由重点建设与发展工作处代为履行其他审批程序。
四、简化经费报销流程
履行并符合相关审批程序的学科成员报销相关费用,由本人将拟报销票据按财务规定粘贴在《票据粘贴单》上,并填写《学科经费报销流转单》,可由本人或其他代办人携带审批手续到重点建设与发展工作处核销,其他报销流程由重点建设与发展工作处负责办理。
五、重点建设与发展工作处首问负责制
票据经手人携票据及相关表格、附件等齐备材料赴重点建设与发展工作处主管科室审批(如相关工作人员因事外出,可交重点建设与发展工作处任一工作人员代收转交),无疑义后双方在《学科经费报销流转单》(一式叁份)上签字,其中一份作为报销票据上交凭据自行留存,其余所有流程由重点建设与发展工作处和财务处办理。
六、严格后续审批程序
重点建设与发展工作处主管科室工作人员将拟报销票据进行登记、签字,并根据报销内容按相关规定完成校内流转程序,其中,单笔支出在1万元以下由重点建设与发展工作处主管科长签字,单笔支出在1万元(含1万元)至3万元经重点建设与发展工作处主管副处长签字,单笔支出在3万元(含3万元)至5万元经重点建设与发展工作处处长签字、并经主管校领导签字,单笔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需经重点建设与发展工作处处长、主管校领导以及主管财务的校领导签字,其他需要签字情况遵照财务相关规定执行。
七、完善财务交接程序
完成以上流转程序后,重点建设与发展工作处工作人员将审批材料报至财务处处长或主管副处长审批后,赴财务处会计科进行报销。可事先同财务处会计科约定时间,并由财务处会计科指定工作人员专门交接。财务处工作人员在《学科经费报销流转单》(一式贰份)上签字,其中一份作为材料移交凭据由重点建设与发展工作处工作人员留存。
八、及时核销按时到账
财务处会计科指定工作人员与重点建设与发展工作处工作人员共同就有关材料批量交接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销、转账工作,并将报销款项转付给相关报销人的相关账户。
九、注意履行相关程序
举办(联办)学术会议、购置小型仪器设备等,需要经过政府采购等程序的还需要经过相关程序,购置图书资料到图书馆办理相应入账手续。
十、强化经费使用效能
学校将严把学科经费年度预算关,强化学科带头人的经费使用和审批职责,加强学科经费使用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效益性,对不按经费使用范围规定的经费使用,在经费核销时将不予报销。在经费使用过程中,遇到难以掌握审批程序和使用范围的情况,可事前多与相关部门沟通。
十一、本决定由重点建设与发展工作处负责实施并解释。
附件: 1.学科经费使用、审批流程图
2.学科经费报销流转单
黑龙江大学
2014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