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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教育事业统计工作自检自纠工作的通知
2019-01-15 15:01     (点击: )

全校各相关单位:

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报送教育事业统计工作自查自纠情况的通知》的文件要求,现在全校范围内开展教育事业统计工作自查自纠工作,相关要求如下:

1.加强宣传力度,增强统计法制观念

各相关部门负责领导和统计工作专兼职人员,在以往学习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要深刻领会《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查工作规定>的通知》(教发函2018〕204)和《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深入学习贯彻<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的通知》(黑教发函[2018]580号)等文件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及审议意见,增强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依法依规开展教育事业统计工作。

2.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黑龙江大学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黑大校发〔2012〕91号)规定的统计工作任务分工,认真组织开展本部门负责的教育统计数据的自检自纠工作,如发现问题及时报学校综合数据统计归口部门(重点建设与发展工作处),扎实推进整改,确保自查自纠工作取得成效,进一步提高教育事业数据统计质量。

重点建设与发展工作处负责汇总全校各相关部门自查自纠情况、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统计法检查报告整改情况,形成《黑龙江大学教育事业统计工作自查自纠情况报告》,2019年1月22日前报送省教育厅。

人:高传军

联系电话:86609101

   附件:1.《黑龙江大学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黑大校发〔2012〕91号)

   2.《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深入学习贯彻<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查工作规定>的通知》(黑教发函[2018]580号)

   3.《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

 

              重点建设与发展工作处

              2019年1月14日

 

附件【附件3:《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doc已下载
附件【附件1:关于印发《黑龙江大学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已下载
附件【附件2: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深入学习《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1).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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